水井鉆機試驗方法的行業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井鉆機整機的性能試驗和生產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泥漿正循環、反循環和正反雙循環轉盤回轉式水井鉆機的沖擊式水井鉆機(以下簡稱鉆機)。
2 試驗條件
3.1 水井鉆機應經檢驗合格并處于規定的工作技術狀態。
3.2 性能試驗時,水井鉆機應放置在堅實、平整的地面上,并處于水平狀態。
3.3 水井鉆機的地質條件應符合鉆機要求。
3.4 試驗用主要儀器設備應經校驗合格,并在有效檢定周期內。
3.5 試驗時應配備熟練的操作人員和測試人員。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5667 農用機械生產試驗方法
GB/T3768-1996 聲學 聲壓法測定噪聲源聲功率級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絡測量表面的簡易法(eqv ISO3746:1995)
GB/T5667 農用掛車試驗方法

4 性能試驗
4.1 水井鉆機空負荷運行試驗
4.1.1 轉盤、變速箱應由低檔到高檔各運轉10min。
4.1.2 各種卷揚機運轉15min。
4.1.3 按4.1.1、4.1.2要求運轉時,檢查離合器、制動器工作狀況。
4.1.4 計數并用秒表測定各檔轉盤轉速或沖擊次數。
4.2 水井鉆機卷揚機提升能力、井架承載能力試驗
4.2.1 試驗在水井鉆機前進行。
4.2.2 將相當提升力1.25倍的負荷提升并穩定停留30s,連續試驗三次,觀察井架(桅桿)應明顯變形,卷揚機和制動器應正常,并記錄。
4.3 制動性能試驗
4.3.1 提升力的負荷至最大提升高度的二分之一處制動,停留30s再下降至距地面2m處制動,測量制動距離。連續試驗三次,取最大值。
4.3.2 對回轉式水井鉆機允許采用單繩并相應按比例減少負荷進行試驗。
4.4 拖裝水井鉆機道路試驗
4.4.1 拖裝滿載,用汽車拖拉機綜合測試儀和卷尺或秒表和卷尺測量。
4.4.2 試驗項目包括:
a)行駛試驗:用拖拉機牽引,速度為20km/h,在水泥或瀝青路面運行40km,檢查掛車技術狀態;
b)制動距離、制動穩定減速度試驗:按GB/T4331規定執行;
c)駐車制動性能試驗:按GB/T4331規定執行;
d)機組機動性試驗:按GB/T4331規定執行;
e)水井鉆機機組滾動滑行距離試驗:按GB/T4331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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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水井 行業 鉆機